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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合富诈骗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许合富,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合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许合富、杨某某(已判决)为了实施诈骗,事先在湛江本地先后购置两台二手笔记本电脑、上网卡、数部二手手机及叶某某、龙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十余人的银行卡和手机卡用于注册支付宝账号并绑定相对应名下的银行卡,另外通过互联网渠道租用带有很多诈骗相关行业聊天的QQ账号和购买数个带有大量浏览量的QQ账号,吕某某(已判决)自2018年年初加入该诈骗团伙。许合富、杨某某、吕某某三人准备好这些工具后,通过租用和购买的QQ账号发布“洗钱”广告,在明知他人从事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购买并持有使用的叶某某、龙某某等银行卡提供给其他诈骗团伙用于收款,待赃款打到叶某某、龙某某等人银行账户后,许合富、杨某某、吕某某三人通过该银行账户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将钱转至其三人自己日常使用的账号分别为1324652****、157********、134********的支付宝账户,扣除百分之十左右的手续费后再将钱转回给其他实施诈骗的团伙指定的收款账户。杨某某三人在帮助其他诈骗团伙转移赃款的同时,也利用自己从网上购买的有大量浏览用户的QQ号发布高额投资返利的虚假广告,吸引被害人将钱转到三人持有的叶某某、龙某某等银行账户,当被害人将钱打至这些银行账户上后,三人会用该银行卡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将钱转至自己日常使用的支付宝账户,三人通过诈骗获利均平分。现查明,许某某、杨某某、吕某某三人从2017年12月24日至2018年8月22日分别通过王某某、叶某某、龙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陈某某、许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等人银行卡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向三人日常持有使用的杨某某账号为1324652****的支付宝账户、吕某某账号为157********的支付宝账户、许某某账号为134********的支付宝账户转账1333823.64元,1935114.6元,1839745.9元,共计5108684.14元。

认定许合富、杨某某、吕某某诈骗团伙部分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13日至22日,被害人何某某被骗8000元;

2、2018年1月26日,被害人郑某某被骗2500元;

3、2018年4月26日,被害人曹某某被骗16848元;

4、2018年6月27日,被害人刘某甲被骗8000元;

5、2018年7月12日,被害人张某甲被骗28000元;

6、2018年5月15日,被害人赵某某被骗22000元;

7、2018年5月14日,被害人曲某某被骗6664元;

8、2018年5月21日,被害人夏某某被骗6200元;

9、2018年8月15日,被害人李某甲被骗31900元;

10、2018年7月30日,被害人韦某某被骗44900元;

11、2018年7月19日,被害人杨某甲被骗15000元;

12、2018年8月15日,被害人祁某某被骗16376元;

13、2018年8月17日,被害人魏某某被骗51200元;

14、2018年8月7日,被害人李某乙被骗19500元;

15、2018年7月22日至8月3日,被害人胥某某被骗19600元;

16、2018年5月14日至17日,被害人周某某被骗10000元;

17、2018年5月10日至15日,被害人杨某乙被骗9500元;

18、2018年7月19日至20日,被害人段某某被骗22700元;

19、2018年7月22日,被害人王某某被骗5000元;

20、2018年7月12日,被害人高某某被骗8600元;

21、2018年6月19日,被害人刘某乙被骗8422元;

22、2018年6月22日,被害人肖某某被骗3000元;

23、2018年5月15日,被害人丁某某被骗2500元;

24、2018年5月29日,被害人乐某某被骗5600元;

25、2018年1月29日,被害人汪某某被骗4280元;

26、2018年4月17日,被害人刘某丙被骗24848元;

27、2018年4月8日,被害人姚某某被骗78500元;

28、2018年2月8日,被害人叶某某被骗10100元;

29、2018年4月8日,被害人张某乙被骗3210元;

30、2018年4月1日,被害人谢某某被骗4380元;

31、2018年4月13日,被害人李某丙被骗4648元;

32、2018年5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被骗4000元;

33、2018年3月2日,被害人黄某某被骗35000元。

2020年5月5日,民警在广东省湛江市、广东省惠州市将被告人许合富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许合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何某某被诈骗案侦办情况和办案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何某某被诈骗案侦破报告书,醴陵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299号,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0803刑初202号,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33号,释放证明书(2016)佛狱释字第513号,许合富、杨某某、吕某某支付宝收款一览表,杨某某、吕某某、邓某某等人诈骗资金流向图,邓某某银行账户转账到杨某某等人控制的中间银行账户一览表,杨某某等人支付宝转账到杨某某邮政储蓄卡一览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郑某某、曹某某、刘某甲、张某甲、赵某某、曲某某、夏某某、李某丁、韦某某、杨某甲、祁某某、魏某某、李某乙、胥某某、周某某、杨某乙、段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刘某乙、肖某某、丁某某、乐某某、汪某某、刘某丙、姚某某、叶某某、张某乙、谢某某、李某丙、陈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同案犯杨某某、吕某某、邓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许合富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银行卡交易流水,支付宝注册信息,杨某某等人控制的中间账户的信息,杨某某等人诈骗犯罪团伙持有的收款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情况,叶某某等中间账户的支付宝交易流水,许合富、杨某某、吕某某支付宝交易流水,中国建设银行卡对私活期司法冻结事务查询记录,冻结解冻结登记簿查询记录,邓某某支付宝账号5********@qq.com的注册信息,何某某微信扫码支付给尹某某微信流水,尹某某微信(财付通)2018年7月份交易流水,尹某某1357828****支付宝账号交易流水,邓某某的微信账号截图,微信绑定银行卡记录,银行卡照片,“陈某某”与邓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流水,邓某某微信账号截图,邓某某的微信交易记录,邓某某支付宝(5********@qq.com)2018年3月至9月的交易流水,杨某某尾号6689账户情况及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合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杨某某、吕某某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通过QQ、微信等渠道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人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丽

                                  检察官助理 颜 伟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合富现被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伍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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