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许卫某,别名许猛,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泰州市高港区**街道**村**组**号,住泰州市高港区**街道**一期**幢**单元**室。2002年8月6日因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2月1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7月16日被释放。2006年2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11年3月25日因随意殴打他人被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20年2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许卫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卫某涉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张跃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卫某通过微信群与被害人陈某某相识,后被害人陈某某拒绝与其来往。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许卫某以到被害人工作单位骚扰的方式,迫使陈某某答应与其见面。
当晚8时30分许,被告人许卫某驾驶电动汽车、被害人陈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分别来到高港区大泗镇泰州牧校附近的空地上。被告人许卫某以陈某某同意被打臀部,即不再骚扰陈某某为要胁,迫使陈某某同意被其殴打。后许卫某用鞋底抽打陈某某的左右臀部各50次,致其昏倒。陈某某苏醒后,被告人许卫某又在其车内强迫陈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以要求其口交、将芒果塞入阴道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猥亵。
被害人陈某某趁被告人许卫某下车查看车辆故障时逃离现场并报警。经鉴定,陈某某的下腹部、会阴部、双臀部、双侧大腿上段广泛大片状皮肤青紫,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归案后,被告人许卫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合计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扣押的手机、拍摄的车辆、芒果的照片等物证;
2.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 证人张某某等6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许卫某的供述和辩解;
6. 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制作的指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8.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提取的监控视频、手机勘验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卫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卫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卫某涉嫌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许卫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卫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
2020年9月29日
附:
1. 被告人许卫某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卷5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公安机关扣押的许卫某的手机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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