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0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日,2013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2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道**大道**楼下盗得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48元。

2019年10月26日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道**路**公寓门口盗得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博技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博技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603元。

2019年10月26日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道**街**号**楼下盗得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典鸽牌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撬棒、螺丝批等物证;

2.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监控截图、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徐某某、符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告人许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芋蓁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共四张。

3.缴获的撬棒、螺丝批等物品一批,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