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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抢劫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11月10日被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同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20时左右,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同案人燕某某、曾某某、肖某某(均己判刑)等人事先策划,纠集同案人罗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李某甲(均己判刑)等人并事前准备好多根钢管作为工具,在荔城区北高镇吴城村张城三岔路口附近抢走李某乙、张某某(均己判刑)等人准备用于诈骗的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万元,后被告人许某某等人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许某某将其中的现金1万元分给同案人罗某某等人,其余的现金14万元由被告人许某某自己带走。

2019年11月25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夏蔚镇中国石化加站内抓获被告人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通话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同案犯肖某某、曾某某、燕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罗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犯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娥

检察官助理:刘庭武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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