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391号
被告人许冬冬,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2018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冬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告知认某某的相关法律规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冬冬自2020年01月02日至07月06日期间,多次窜至天台县**街道**村,翻围墙进入**寺后,盗走斋堂功德箱内、客堂办公室内写字台抽屉里现金人民币共计1490元:
1、2020年01月02日23时许,被告人许冬冬翻围墙进入**寺,用携带的粘上双面胶的木棍伸进功德箱内粘钱,盗走功德箱内人民币90元。
2、2020年春节前后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许冬冬翻围墙进入**寺后,用携带的粘上双面胶的木棍伸进功德箱内粘钱的方式,盗走功德箱内人民币50元。
3、2020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许冬冬爬围墙进入慈恩寺后,用携带的水果刀划开玻璃逢的橡皮拨开窗扣后推窗爬进校经某某,准备盗窃里间主持室,因主持室门关着,在校经某某睡着了的许冬冬被僧人发现,僧人对其教育后让其离开;
4、2020年07月初的一天21时左右,被告人许冬冬爬围墙进入**寺后,爬上空调外机用携带的水果刀拧防盗窗的螺丝,准备入室盗窃,被僧人发现后原路逃走;
5、2020年07月06日22时许,被告人许冬冬进入**寺办公楼一楼,盗走抽屉现金1350元。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许冬冬主动到天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如实交代了第一笔、第五笔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第二笔、第三笔、第四笔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核查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捐赠登记表复印件、功德箱取钱记录、装钱塑料袋照片、谅解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冬冬的供述和辩解;
5.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等笔录;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冬冬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爱仙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许冬冬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2.讯问笔录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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