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韶关市浈某某**镇**号,现住韶关市浈某某**居**。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本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2月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3月8日至3月22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查明:
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2月9日,被告人许某某在韶关市浈某某“一号码头”捷信大楼附近、金沙市场路边、金沙建设银行路边等地,多次向吸毒人员戚某某贩卖毒品“K粉”(氯胺酮),并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方式,分别收取了戚某某1000元、500元、500元、1000元、650元、1100元、1150元、550元、1150元、550元人民币毒资,共计8150元人民币。
2019年8月14日、8月18日、8月21日、8月22日,被告人许某某在韶关市浈某某南郊四公里“一号码头”处,多次向吸毒人员宋某某贩卖毒品“K粉”(氯胺酮),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收取了宋某某700元、1000元、800元、1000元人民币毒资,共计3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相关治安处罚材料等书证;吸毒人员戚某某、宋某某陈述;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伟明
2019年3月20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