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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杀人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68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泗阳县**镇**街泗阳**箱包厂(户籍地: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听取了其辩护人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张亮星律师和被害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因其妻子去世问题对哥哥许某甲、嫂子刘某某怀恨在心,产生将刘某某家人杀害的想法。2020年8月,被告人许某某准备鸡骨头和老鼠药伺机投毒。12日夜间,被告人许某某用老鼠药混合鸡骨头,骑电动车至位于泗阳县**镇**村**组的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用鸡骨头投喂被害人家中小狗,待小狗死亡后进入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家厨房的2个油桶及l个香油瓶带走,后将老鼠药混合在食用油中放回被害人家中厨房,欲通过此种方式投毒,后被被害人刘某某发现报警而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产品安全数据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许某乙、许某丙、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甲、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勘验等笔录;

7.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村口监控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光耀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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