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许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公诉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詹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住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詹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许某某、王某某、詹某甲、詹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许某某、许某某、王某某、詹某甲、詹某乙先后受许某某(在逃)雇佣,在当阳市环城南路万华市场95-04-06号房内,运用智能手机、电脑等设备,通过微信群等聊天工具拉拢赌客进行网络赌博。参赌人员在许某某等人代理的“威尼斯人娱乐城”赌博网站注册,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银行卡将赌资转至许某某控制的账户,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投注赌博。许某某、许某某、王某某、詹某甲、詹某乙按参赌人员在网站内亏损金额的10%抽头渔利。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1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通过参与代理赌博网站非法获利17.2041万元。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1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通过参与代理赌博网站非法获利12.2541万元。2019年3月至8月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詹某甲通过参与代理赌博网站共同非法获利5.993万元。2019年6月25日至8月1日期间,被告人詹某乙通过参与代理赌博非法获利0.1万元。经当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远程勘验,许某某、许某某共同参与代理的赌博网站(www.hzp169.com)中,注册会员共计1058人,有效投注总额12266.6611万元。许某某、许某某、王某某、詹某甲共同代理的赌博网站(www.a3756.com)中,注册会员共计497人,有效投注总额3362.0071万元。许某某、许某某、王某某、詹某甲、詹某乙共同代理的赌博网站(www.c6327.com)中,注册会员共计85人,有效投注总额142.97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手机卡等物证及照片;2.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勘验、检查笔录;5.手机勘验光盘、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收款、支出明细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被告人许某某、许某某、王某某、詹某甲、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许某某、王某某、詹某甲、詹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许某某、王某某、詹某甲、詹某乙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新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当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詹某甲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詹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515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