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许克娘,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90********,哈尼族,农民,初中文化,云南省绿春县人,住绿春县**乡**村委**组**号。2013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绿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2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绿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2日释放。同年8月20日经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28日由绿春县公安局抓捕到案后执行逮捕。
本案由绿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克娘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绿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12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克娘伙同陈某某(已判刑,下同),欲转运毒品小麻谋利,遂于2019年5月16日中午,由被告人许克娘指使陈某某用饮料盒子携带之前获得的3包毒品小麻,一同由绿春县城园丁小区到绿元二级路藤条河路段处,继而由被告人许克娘联系一私家车商定搭乘该车去往蒙自。候车期间,被告人许克娘指使陈某某将毒品小麻装入其外衣口袋内。当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许克娘及陈某某乘入联系好的私家车,陈某某将其装有毒品小马的外衣摆放在车辆后排座位上,当车辆往蒙自方向行驶约2公里路程时,被绿春县公安局民警人赃俱获,当场从陈某某外衣口袋内查获片剂可疑物3包、块状可疑物1个小包。经鉴定和称量:查获的片剂可疑物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510克,含量16%;块状可疑物含海洛因成分,净重0.7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人像辨认笔录;
4、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DNA鉴定意见书;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6、被告人许克娘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克娘伙同他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10克、海洛因0.7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凯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许克娘现羁押在绿春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散件材料1份6页及光盘3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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