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同年9月11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5时14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小型轿车载朋友杨某某、胡某某、曾某某,途经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万达广场对面四季温泉酒店人行横道路段时,超过限速规定行驶,碰撞自左往右行走的被害人殷某甲,发生致被害人殷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停车并指使杨某某将闽******小型轿车驶离现场,后让胡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害人殷某甲儿子殷某乙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公安民警到场处警,被告人许某某拒不承认其驾驶肇事车辆,谎称杨某某系肇事司机。后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殷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复合型损伤而死亡;被告人许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2.62mg/100ml,属醉酒;闽BMS808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08km/h-110km/h。经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月26日,被告人许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殷某甲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胡某某等七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等;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沈莉莉
检察官助理:李丽琴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6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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