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许佳宾,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街**号**小区**座**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7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佳宾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3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许佳宾为获取非法利益,与买毒人员陈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毒品冰毒2克,并约定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之后陈某某听过微信支付、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1300元支付给被告人许佳宾。被告人许佳宾于2018年10月23日20时许,来到福州市文林山烈士陵园门口将事先准备好的毒品冰毒藏匿在文林山烈士陵园门口的石碑处,后打电话给吸毒人员陈某某,由陈某某将毒品自行领取。2018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陈某某处提取到疑似毒品冰毒1.39g,经鉴定,该疑似毒品冰毒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8年1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许佳宾被抓获到案后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到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通话记录等书证材料;
2.证人陈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许佳宾的供述和辩解;
4.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18】3298号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佳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佳宾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仍进行贩卖1.3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佳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佳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中
代理检察员:郑定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佳宾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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