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南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捕前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街道**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南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8日被南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南岔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9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捕前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街道**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南岔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南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3日被南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被南岔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许某某先后使用多个账号担任“融合天下”、“天盛国际”、“彩娱乐”等网站代理,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建立微信群,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接收他人“重庆时时彩”投注,然后登陆其在赌博网站上注册的赌博账号,为参赌人员进行投注,并获得赌博网站的返点提成。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将其使用的微信账号提供给许某某使用,用于建立赌博微信群,同时发展数多参赌人员并帮助许某某管理赌博网站代理账号。截至2019年3月,被告人许某某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总金额共计人民币5,215,109.00元,非法所得15万元,已上交公安机关6万元,被告人王某甲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总金额共计人民币2,329,309.50元,非法所得2万元,已全部上交公安机关。
经侦查,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于2019年3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吉林省通化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代收罚没款收据、招商银行与微信账目等;
1. 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王某乙的证人证言;
1.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黑龙江亚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1.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系共同犯罪,许某某为主犯,王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洁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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