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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14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台山市**镇**村**号,现住台山市**街道**园**幢**座**房。2011年3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台山市**镇**村**号,现住台山市**街道**路**号**房。2020年6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许某某、郑某某(另案处理)在台山市台城富城大道佰胜粥粉面店等候宵夜时,因琐事借故生非,随后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等人去到该处,对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陈某乙进行殴打,致四名被害人受伤。

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陈某乙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陈某乙的陈述。

3、证人黄某丁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

8、视听资料。

9、相关书证。

10、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绮红

检察官助理:伍静娈

2020年923

附:

1、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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