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许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于2013年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19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QQ昵称为“**”的男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借用他人银行卡提供给“**”用于接收诈骗所得赃款,并帮助其取现,被告人许某某从中分成10%。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许某某借用张某某(另案处理)名下卡号为6217002870082******的建设银行卡提供给“**”,接收诈骗被害人杨某某的人民币39968元,并将该款取现。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由其亲属代为退还给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睿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