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许丽娟,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泗阳县**镇**小区**幢**室,无业。被告人许丽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丽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许丽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丽娟,听取了被告人许丽娟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许丽娟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案件复杂,本案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泗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许丽娟许通过邻居、朋友等人介绍,许以高额利息分别从谭某乙、李某某等人处借款合计人民币2700余万元,现分述如下:
1.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许丽娟许以月息2.5分至3分不等的高额利息,向王某甲借款合计人民币80万元。
2.2014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许丽娟许以月息2分高额利息,向赵某甲借款合计人民币30万元。
3.2014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许丽娟许以高额利息,先后多次向陈某某及通过陈某某介绍的出借人借款合计人民币1780余万元。
4.被告人许丽娟通过赵某甲介绍,以月息2分先后于2016年8月10日从赵某乙处借款人民币17万元,于2017年1月6日从赵某乙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于2017年7月10日向赵某乙借款人民币5万元,于2017年8月10日向赵某乙借款人民币5万元。
5.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许丽娟通过赵某甲介绍,以月息2分从赵某丙处借款合计人民币8万元。
6.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许丽娟许以月息3分向谭某甲借款合计人民币70万元。
7.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许丽娟通过王某甲介绍,以月息三分从王某乙处借款人民币60万元。
8.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许丽娟通过赵某甲介绍,以月息2分从贾某某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
9.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许丽娟通过谭某甲介绍,以月息5分从谭某丙处借款人民币100万元。
10.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许丽娟通过谭某甲介绍,以高额利息从王某丙处借款人民币40万元。
11.2018年4月份,被告人许丽娟通过谭某甲介绍,以月息1000元从谭某乙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
12.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许丽娟许以月息3分的高息向黄某某借款人民币240万元。
13.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许丽娟通过谭某甲介绍,以月息2分从张某甲处借款合计人民币70万元。
14.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许丽娟通过谭某甲介绍,许以高额利息从李某某处借款合计人民币60万元。
15.2018年11月份,被告人许丽娟通过谭某甲介绍,以月息2分从顾某某处借款合计人民币40万元。
16.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许丽娟通过王某丁介绍,许以高额利息从王某戊处借款人民币24万元,从刘某某处借款人民币6万元。
17.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许丽娟通过黄某某介绍,许以高额利息从郝某某手中借款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涉案借条、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丽娟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许丽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丽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丽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泽祯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许丽娟现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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