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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东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90号

被告人许东,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路**楼**栋**号。因犯强奸罪,于1987年3月30日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3月14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2019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因病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许东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徐某某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许东伙同汪某某(未到案)在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盗窃被害人徐某某佳能相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00元。

被告人许东于2019年11月2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徐尹路检查站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徐辛庄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终审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浦口监狱狱政管理支队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许东轨迹信息,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出院通知单,北京天坛医院诊断证明书、电脑多导联心电图,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七医院诊断证明书、心电图报告、超声报告单;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陈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东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检查、勘验笔录:被告人许东对汪某某(未到案)的辨认笔录,对被告人许东暂住地的检查笔录,对被告人许东车辆的检查笔录,被告人许东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小区周边监控录像,小区内及电梯监控录像;7.鉴定意见: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8.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泽 

书 记 员 张雅萱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许东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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