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许不进,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墟**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三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8年8月13日、2010年10月4日、2011年7月11日、2012年9月27日、2014年4月21日、2016年5月13日、2017年6月1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2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7月19日被行政拘留,于2010年8月2日、2013年11月7日、2016年7月1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不进、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不进、林某某无正当经济来源,为用于个人开销,二人共同两次盗窃他人电动车,总价值5231元人民币。
1.2020年8月21日23时许,许不进、林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去到海南省临高县**镇**路公安局对面**足疗店时,看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足疗店附近的一辆灰色欧派电动车,二人准备盗窃该辆电动车。林某某负责在临高县公安局门口附近望风,许不进走进足疗店,并在门口观察,趁时机成熟,许不进将该辆电动车推到公路骑上,林某某看到许不进得手后,便骑电动车上去跟在许不进身后,并用脚顶住该辆盗窃的电动车,帮助许不进骑车逃离现场。两天后,许不进将该辆电动车骑到临高县**镇以1000元人民币卖给了一名陌生男子。许不进、林某某将得来的这1000元钱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陈某某被盗电动车的认定价格为2432元人民币。
2.2020年8月22日22时许,许不进、林某某去到临高县**镇**海鲜广场舞厅看人跳舞。期间,许不进走出舞厅看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舞厅外的一辆黑白相间的爱玛电动车,许不进上前查看,因该辆电动车车头没有上锁,许不进趁机将该辆电动车推出,林某某走出舞厅看到后,便立即骑车跟上,二人共同将该辆电动车盗走。两天后,许不进在临高车站将该辆电动车以900元人民币卖给了“不二”。许不进、林某某将所得的900元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刘某某被盗电动车的认定价格为2799元人民币。
2020年8月28日,许不进、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电动车找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许不进、林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3部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扣押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查询表等书证;
3.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4.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5.鉴定意见;
6.证人林华的证言;
7.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8.被告人许不进、林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不进、林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不进、林某某两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5231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不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不进、林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许不进、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子强
检察官助理:王 雄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许不进、林某某均被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公安机关扣押的3部涉案手机,(1部OPPO R15黑色手机、1部honor牌手机、1部华为mate30 Pro手机)均随案移送至临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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