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许万清,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万州区**街道**宿舍**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12月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万清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许万清刑满释放后因缺钱,遂生盗窃之心。30日0时许,许万清在停于万州区钟鼓楼街道水果市场公交车站的一辆公交车内窃取撬棍、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后,撬门进入万州区北山大道75号被害人秦某某**服装店,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的OPPO手机2部及现金人民币452元。经认定,所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082元。
同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许万清翻窗进入万州区北滨大道三段55号被害人曾某某**火锅店,盗走收银台内的中华(硬粗支)香烟47盒、大重九(软粗支)香烟11盒、芙蓉王(硬细支)香烟21盒、黄鹤楼(细支)香烟8盒、玉溪(软粗支)香烟30盒、芙蓉王(硬粗支)香烟41盒、荷花(细支)香烟10盒、天子(细支)香烟11盒。销赃获款1300元用于吃喝、嫖娼等挥霍。经认定,所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6354元。
2020年10月31日8时30分,被告人许万清在万州区**宿舍**单元**室其住处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库存单、监控截图、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2.被害人秦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万清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意见、重庆市万州区发展改革服务中心万发改服价认[2020]20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万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万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万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万清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万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万清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长康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万清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批准逮捕决定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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