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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黄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当天即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

    本案由新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2017年3月15日新邵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发布通告,在新邵县境内自2017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实施全面禁猎,除永久禁猎区外的其他区域,禁止使用粘网等任何工具和任何方法进行违法猎捕。

2020年4月23日至30日,黄某某在其家老房屋前面的农田里,使用竹竿和尼龙粘网设置捕鸟装置,捕获鸟类共六只。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抓获,并在其家中冰箱内发现一只己拔毛的鸟类死体,在其屋后阳台上发现一只用小铁笼关着的活体鸟类。经鉴定,在黄某某家查获的2只鸟类均为国家“三有”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鹊鸲,2只鹊鸲经济总价值1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笼、手机、尼龙粘网、鸟类死体(有扣押决定书及其清单、照片);2.书证: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归案经过、手机检查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材料及照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动物种类鉴定意见书、野生动物鹊鸲价值评估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东明

检察官助理:柳晒云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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