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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洛某某故意伤害罪起诉书)(公开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洛某某,曾用名孙诺农布,男性,19**年6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06250***,藏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建塘社区东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香格里拉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洛某某和被害人罗乔系朋友关系,2019年8月4日凌晨3时30分许,洛某某收到罗乔用手机短信发来的一条“粪草”的信息后,打电话给罗乔,两个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后洛某某与和菊茂、洛桑白玛一起去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阳塘路祥巴林酒店找罗乔,三人到祥巴林酒店门口时,见到罗乔和其朋友赵亮站在酒店前人行道上,洛某某、和菊茂就出手去打赵亮,罗乔上前去拉洛某某时,洛某某就用一把小藏刀将罗乔的背部刺伤。经鉴定,罗乔的伤情属重伤二级。2019年8月5日,洛某某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建塘派出所民警打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小藏刀一把;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乔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赵亮、和菊茂、洛桑白玛等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指派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洛某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中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香格里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涉案财物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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