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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适用)(宝鸡市某某有限公司、韩某某等2人污染环境罪一案公开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单鸡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1A,单位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女,1965年****出生,宝鸡市**有限公司**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21959********,汉族,大学本科,宝鸡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住宝鸡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83********,汉族,初中文化,宝鸡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住宝鸡市高新区**小区**楼**室。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宝鸡市**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韩某某、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宝鸡市**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进行金属表面酸洗作业,未按国家规定对酸洗产生的废酸(危险废物HW17)全部收集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而是将一部分废酸液通过该公司自建的污水处理设备采取酸碱中和的方式进行处置;一部分废酸液通过私设的暗管排放到市政府污水管网。2019年11月9日,被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查获废酸9.3吨,经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公司非法处置废酸26吨。2020年7月5日,现场查获的9.3吨废酸已交由陕西**有限公司处置。

宝鸡市**有限公司****韩某某直接管理并对非法处置废酸负有领导责任,该公司**梁某某直接管理、安排废酸处理,负有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宝鸡市**有限公司、被告人韩某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梁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红锁

检察官助理:郑晓宁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3、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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