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新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由永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与郑某某合伙(另案处理)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甲**号**单元**楼**室(******)开设网络工作室,担任**等网络游戏的代理,面向游戏玩家倒卖游戏积分。从网络游戏网站低价购进游戏积分后,出售给游戏玩家(俗称上分)是100元人民币兑换200万分,从游戏玩家回收游戏积分(俗称下分)是208万分兑换100元人民币,然后又出售给游戏玩家,依此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方式,从中赚取差价,并雇佣林某某(另案处理)、潘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工作人员,使用****1号、****2号、******3号、恭喜恭喜******等微信号与游戏玩家交流,利用绑定的光大银行卡********、浦发银行卡**********等收支赌资,蔡某某从中获利10万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至案发时止,被告人蔡某某经郑某某邀请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镇****府**号楼******房开设网络工作室,担任**(上分100元=170万分,下分100元=178万分)、913(上分100元=165万分,下分100元=172万分)、****(上分100元=165万分,下分100元=175万分)、**(100元=160万分,下分100元=170万分)等网络游戏的代理,面向游戏玩家倒卖游戏积分,从中赚取差价,并聘请林某某、潘某某作为工作人员,使用微信**1号、****2号等与游戏玩家交流,利用绑定的光大银行卡******、浦发银行********等收支赌资,蔡某某从中获利约18万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蔡某某在河北省承德市**府第**幢******室被永新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归案说明、确认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收红包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常住人口信息表等;2、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远程勘查笔录;3、证人林某某、潘某某、文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据(银行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开设网络工作室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倒卖游戏积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生
检察官助理:钟健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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