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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适用)(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街道**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隋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D号小型轿车,沿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办事处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山村苗屯路段,因驶入反道,与对向林某某驾驶的辽B****5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隋某某血中乙醇含量22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赔偿协议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扣押机动车凭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广华
检  察  员:  黄能权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355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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