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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易*,曾用名倪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7********,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县**庄**市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镇**巷***号),因涉嫌洗钱罪2019年6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2019年7月23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李**等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逮捕后,被告人易*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为支付高额律师费,易*明知相关涉案房产被查封,先后将被查封的**花园****室和****室两处房产房产卖给他人,获款用于弥补自己为李**等人请律师垫支的费用。被告人易*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庚辰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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