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大连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现住址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2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工桥上,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大连市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中乙醇含量122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别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扣押凭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广华
检 察 员: 黄能权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8041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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