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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适用)(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37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社区**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普兰店区世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平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大连市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中乙醇含量126.85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别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扣押凭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广华
检  察  员:  黄能权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594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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