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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凌检刑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裴某某,绰号“小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辽宁省凌海市**组**号,现住凌海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的一天,被害人宋某某因在刘某某(已判决)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欠下赌债8万元,刘某某指使魏某某、刘某某、杨某、杨某甲、李某、王某某(以上均已判决)、“小某甲”(真名曹某某、在逃)和被告人裴某某(绰号“小某”)将宋某某带至凌海市商业街*号**商务宾馆一房间内、**家园*号“**贷款公司”内看押,直到四天后宋某某答应在刘某某开设的赌场工作才被释放。

201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害人范某某因在刘某某在凌海市**家园**号“**贷款”公司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欠下赌债3万元,刘某某在赌博散场后,将范某某扣留不让其回家,刘某某指使“小某甲”、被告人裴某某将范某某带至**商务宾馆一房间内看押到第二天晚上后半夜,直到范某某的儿子还钱后才将范某某释放。范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4小时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等;2.同案犯刘某某、魏某某、杨某甲等人的供述;3.被害人宋某某、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威

检察官助理:吕秀光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电话1834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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