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二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村与**村边界处河滩自家的地里裁了三十来苗花椒树,到2019年的时候有十来苗花椒树死亡,王某某怀疑他的花椒树死亡是动物啃食导致,为防止再有动物啃食,2019年12月10日左右(具体时间不详)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将部分甲拌磷和玉米颗粒搅拌到一起撒在自家河滩的花椒树地里。2019年12月24日,临县**镇**村村民郭某某赶着自家的21只羊从家里院内出发去外面放牧,到达王某某的地里后,发现羊吃的地里撒落的玉米颗粒有农药味道,马上将羊赶回自家院内,当晚有1只羊死亡,其它羊只也出现中毒症状,在抢救的过程中,先后又有5只羊死亡。2020年1月9日,经临县价格认定中心协助认证:郭某某家死亡的6只羊价值10728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田里播撒掺有毒药的玉米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到四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瑞荣
问成平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山西省临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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