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404271983********,小学文化,无业,住长治市潞州区**镇**街**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各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向煤矿供应劳保用品,让被害人郭某某投资并承诺分红,在长治市潞州区县前巷其经营的**店收取郭某某15000元,同年5月9日,张某甲向郭某某支付2200元利息。后郭某某多次向张某甲催款,张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予归还。
2、2018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甲隐瞒其经营亏损,欠有大笔外债真相,向被害人刘某某谎称做煤矿生意并承诺支付利息,在长治市潞州区县前巷其经营的**店向刘某某借款两次共计70000元,又以其父亲住院、偿还债务为由,向刘某某借款两次共计40000元。后刘某某多次向张某甲催款,张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予归还。
3、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向被害人张某乙谎称做煤矿生意并承诺支付利息,在长治市潞州区火炬中学对面的中国工商银行向张某乙借款20000元。后张某乙多次向张某甲催款,张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予归还。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诈骗三人共计145000元,案发前支付利息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转账记录、微信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牛某某、韩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芳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