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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万某某开设赌场案件)(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鸣山乡石某某田某某02号,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为非法牟利,自2019年4月份以来,在其租赁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银北村三联内围片老厝区一租屋内开设以“麻将”为赌博方式的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水获利,至案发时共非法牟利人民币约10000元。

2020年1月7日21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万某某及参赌人员颜某连、冯某某、江某某、李某某(均作行政处罚)等人,查扣赌资人民币874元,赌具麻将二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

2.证人颜某连、冯某某、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扣押的物品、文件清单;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的身份户籍材料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为非法牟利,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传誉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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