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3号
郭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5********,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乡**村委会**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红河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郭某某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实施新的犯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对郭某某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虚构自己要转卖房子、帮亲戚转卖房子等事实,与普某某签定“售房协议书”,与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毛某某达成房屋买卖口头协议,诈骗钱财,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477700元。在***金店以刷卡套现的名义欺骗老板赵某某,让赵某某给其微信转账12000元,之后在刷卡时故意输错密码将卡锁住,无法刷卡,并以要购买金首饰的名义带走一支价值6700元的金手镯。
一、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签订合同、达成口头协议的方式骗取他人购房款人民币477700元。
1.骗取陈某某购房款176700元。2018年7、8月,郭某某虚构出售位于红河县卫生小区3幢2单元601室(当时郭某某租住)和602室,并称两套一起买只要12万元,与陈某某达成口头协议之后,骗取陈某某的购房款157800元,收到钱后,郭某某以各种理由不把房子过户给陈某某,陈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19年4月6日向红河县公安局迤萨派出所报案。期间,陈某某需要用钱向郭某某催要,郭某某还了2万多元给陈某某;之后陈某某继续催促郭某某退还购房款。郭某某又虚构位于红河县**镇**小区**幢*单元***号房是自己的(当时郭某某租住),可以把该房以23万的价钱卖给陈某某,陈某某看过房子后答应购买该房。郭某某就拿了4 把钥匙给陈某某。之后郭某某以多种理由多次要求陈某某转钱给自己。2019年4月28日至8月1日期间,陈某某用微信多次向郭某某转账,金额共计人民币18900元。期间,郭某某退还给陈某某1700元(合计还陈某某21700元,尚欠155000元)。陈某某一直催促着郭某某办理房子过户手续,但郭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经核实,红河县卫生小区3 幢2 单元601号和602号房屋产权系邵某某所有( 红河县卫生局保障性住房售房合同编号2014192和2014193 ),未发生房屋买卖交易;红河县**镇**小区**幢*单元***号房产权主人系李某保和李某飞所有(房屋产权证号:红河县房权证**镇字第****号),未发生房屋买卖交易。
2.骗取李某某购房款48000元。2018年8、9月,郭某某虚构出售迤萨镇跑马路农贸市场内一栋房子,价格是20万元,并拿了一张郭某某向杨某某购买红河县跑马路农贸市场旁边房子的“协议”给李某某看,问李某某是否想买,李某某从外面看过房子后,觉得划算,就以口头协议的方式答应购买该房屋,李某某给郭某某转了20000元人民币作为购房定金,郭某某之后又以各种借口向李某某和李某某的老公李某砂借款28000元后拒不还款。后经核实,郭某某指的其已购买的位于红河县***农贸市场旁的房子系杨某家房屋( 房权证号:红河县房权证***字第****号),未发生房屋买卖交易。
3.骗取李要某购房款67000元。2018年9月郭某某虚构出售**街**号李东某家房子,价格是67000元,李某某将该房屋介绍给其哥哥李要某购买,李要某看过房子后,觉得划算,就以口头协议的方式答应购买该房,李要某将67000元购房款交给李某某,由李某某转交给郭某某。经核实,该房屋由李东某的父母遗嘱赠与李东某,至今未过户到李东某名下,李东某虽有出售该房屋的意向,但并未委托郭某某进行交易,且李东某意向交易房屋价格在40万左右。
4.骗取毛某某购房款55000元。2018年8、9月份,郭某某虚构其舅妈李东某介绍**镇**街李东某家下面的一栋房子,要以8、9万元的价格出售的事实并告诉李某某,李某某把郭某某要售卖房子的消息告诉其外甥毛某某。毛某某从昆明回来看房子,郭某某就带着毛某某和李某某去看房子,并指着李东某家下面10 多米处一栋一层的平房( 红河县**镇**街**号)对毛某某称“那栋房子是我舅妈李东某介绍给我的,现在被我买下来了,看在李某某的面子上,才把房子转卖给你的”。郭某某还说现在不能进去房子里面看,那家主人还没有搬出去。毛某某就相信郭某某的话,随后郭某某和毛某某达成口头协议,以6 万元的价格购买郭某某说的房子。毛某某分两次支付郭某某购房款55000元,后毛某某发现被骗,要求郭某某还款,郭某某还了毛某某51400元。经查,红河县**镇**街**号房屋系普某忠所有,未发出房屋买卖交易。
5.骗取张某某购房款51000元。2018年10月郭某某虚构高中部对面卫生小区2幢2单元304室是其表哥的,打算出售,问张某某有没有人要买房子,张某某说价钱合适的话自己想买一套,之后郭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口头协议,该套房子以66000元卖给张某某,张某某以现金和转账的方式付给郭某某购房款51000多元人民币,之后郭某某对张某某说该房子不卖了,还给张某某一部份钱,因郭某忠从蒙自带东西到南沙有1000元运费未支付,郭某忠叫郭某某帮着支付,郭某某写了一张32000元的欠条给张某某;经核实,红河县**小区*幢*单元)))系白某某(保障性住房)所有,该房屋未发生买卖交易。
6.骗取普某某购房款80000元。2018年12月,郭某某告诉普某某,红河县卫生小区3幢2单元前对面的廉租房1幢2单元201号是其表哥卖给她的,她要出售。201 8年12月17日,普某某和郭某某以86660元的价格签定售房协议书,普某某支付给郭某某30000元的购房定金。之后郭某某告诉普某某付80000元即可。到2019年1月上旬的几天中, 普某某分6、7次将50000元钱取出后交后交给郭某某。之后郭某某找各种理由不将此房相关证件拿给普某某。普某某多次催促郭某某还钱。到2019年2月18日,郭某某通过转账的方式还给普某某5000元。到2019年2月底,郭某某在李东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李东某家位于**镇**街**号的相关房子证件抵押给普某某,并称抵押给普某某的房子是其舅妈李东某卖给她的,承诺会尽快把欠普某某的钱还上,如果不还钱的话普某某可以自行处置该房屋。2019年3月9日,普某某和李某某找到**街**号房子主人李东某后才知此房子没有卖给郭某某,普某某等人遂到红河县公安局迤萨派出所报案。2019年7月9日,经红河县人民法院调解,普某某和郭某某达成一致意见:郭某某于2019年8月9日前偿还给普某某欠款40000元,于2019年9月9日前偿还欠款35000元及利息。但郭某某未按规定期限如实还款。后经核实,红河县****对面**房*幢*单元***号房子系杨某贵所有( 红河县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合同编号:高***),未发生房屋买卖交易。
2诈骗罪
被告人郭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不思悔改,继续作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18700元。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带着其小孩到红河县**路***金店内,对***金店老板赵某某谎称是来购买首饰,并叫赵某某先转12000元到郭某某的微信上,等下挑好首饰一起刷卡还给赵某某。因郭某某是***金店的老顾客,所以赵某某就没有多想,就把12000元钱分两次转到郭某某的微信上。然后郭某某到柜台处挑选了2万多元的首饰去收银台结账。郭某某拿出其老公李某山的农村信用社卡(卡号:623190000008819**** )在POS机上刷卡,输入三次错误密码后卡被锁死,郭某某称卡是其老公李某山的,得去***乡农村信用社解锁,等把卡解锁后来刷卡还给赵某某(后经查实,当时李某山的农村信用社卡上只有6.2元钱),郭某某把自己的身份证押给金店老板赵某某。随后戴着一只售价6700元的金手镯和赵某某转给她的12000元离开金店。后经多次讨要,郭某某还了4000元人民币和手镯,2019年8月13日,赵某某到迤萨派出所报案,2019年8月17日郭某某才将欠赵某某的钱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钥匙等物证:
2.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报案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飞、李某山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普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郭某某的辨认笔录。
7.照片、光盘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假的口头协议骗取他人财物477700元,数额巨大;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不思悔改,继续作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18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25000元,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执行在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至五年零四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25000元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其燕
(院印)
2020年01月0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两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涉案财物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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