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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01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322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路***号**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窜至淮北市相山区海宫路与洪山路西侧,将被害人刘某某停在洪山路小光烧烤斜对面西侧的大刘冷库门口附近的黑色欧派两轮电动车偷走。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欧派两轮电动车价值2329元人民币。该车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燕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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