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某某院公诉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某某,住东某某**镇**村,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包庇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东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7196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某某,住东某某**镇**村,2017年11月20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8月29日东某某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8月3日因涉嫌包庇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东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某某,捕前住东某某**镇**村。2018年6月15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现在押。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王某某、郑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黄金珠宝联盟东光店的负责人孙某乙(另案处理,下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由东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孙某甲找到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下同)三人商议让其三人到公安机关做存款已经得到偿还的假证明,达到减轻孙某乙处罚的目的。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在明知自己的存款被孙某乙非法吸收,且尚未偿还的情况下,于2014年11月向东某某公安局作虚假证明,称其在**珠宝店存款已由孙某某的女儿孙某甲全部偿还,致使孙某某据此得以从轻处罚。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孙某甲到东某某公安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东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同案犯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王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王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王某某、郑某某作假证明包庇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孙某甲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海博
(院印)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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