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密检五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新密市**镇**村**号,住新密市**街**大酒店*边**米。 

被告人宫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新密市**镇**村**号,住新密市**路**烩面馆**。

以上二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拘留,于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郑某某通过微信红包把之前被告人杨某某支付给其微信刷单佣金20元钱退给了杨某某,杨某某感觉郑某某是嫌给的少,感觉是郑看不起他,就在微信上就对郑进行了辱骂,在骂后,杨某某又纠集客人被告人宫某某等人,来到于郑某某所在地新密市西大街皇朝KTV停车场内,到后杨某某和宫某某揽脖子、推拽等方式将郑某某拉到皇朝停车场东侧过道,对其进行殴打并致受伤。经新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某鼻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二被告人于2019年9月28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医学出生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 事因微信聊天说明及光盘;7.新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文书及伤情照片;8.案发场人员视频截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宫某某随意殴打未成年人并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爱民

 (院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宫某某现羁押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