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7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凌源市大河北镇南刘杖子村民委员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镇**村**里**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7年至今,被告人林某某任凌源市大河北镇南刘杖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所在村五保、低保户相关工作。南刘杖子村碡碌沟外组村民刘某某系享受政府五保供养人员,刘某某于2014年9月21日去世,南刘杖子村委会在办理完刘某某的丧葬事宜后,被告人林某某将刘某某的身份证、五保供养金存折等个人物品进行保管。2015年2月16日、2017年9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分两次持刘某某的存折在凌源市大河北信用社支取政府拨付给刘某某的五保供养金、电价补贴、高龄补贴等资金共计人民币11423元,并全部用于个人支出。2018年2月,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被告人林某某追回多拨付给刘某某的五保供养金共计9250元。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凌源市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经过、信用社对账单、取款凭条、大河北民政办证明、五保金发放明细表、五保户档案、分散供养协议、辽宁省农村五保工作规范、死亡注销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一款、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一)项、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永文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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