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2516,汉族,初中肄业,江西省南城县人,农民,住南城县里塔镇*********。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廖某某携带铳与黄某某等多人在新丰街梅溪村洪坊小组的山上进行围猎。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廖某某到南城县公安局投案。
经鉴定廖某某所持有的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材料,归案经过;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现场提取照片、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定其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根据最高院、省高院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判处廖某某刑期六个月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玲
代理检察员:吴枞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城县看守所。
2. 量刑建议书1份。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