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4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西集后村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顺行的王某某驾驶的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284.3mg/100ml。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二轮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波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岚山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