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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辽宁省**县人,身份证号码220303********381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县,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组。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03月09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01月31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4年09月0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09月2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09月30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09月21日19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村*组,趁家中无人,翻越铁丝网栅栏跳至被害人王某某家院内,将被害人王某某饲养的黑色拉布拉多犬偷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偷黑色拉布拉多犬价值人民币600.00元;送检的铁丝网擦拭物与朱某某的DNA在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205x1028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三)证人王某、井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四)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发还清单;6.现场勘验相关材料;7.指认照片;8.刑事判决书;9.释放证明书;

(五)鉴定意见:1.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2.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19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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