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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住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一路**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9日06时45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X****号小车行驶至梅州市区彬芳大道名匠家居中心门前路段时,与赖某某驾驶的粤MD****号小型轿车(乘载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 5mg/100ml。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制度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现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思媚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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