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0日傍晚18时许,刘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向其购买冰毒,和陈某某约好将一包冰毒(净重约在0.1克到0.2克左右)送至都昌县徐埠镇袁宣路口处,在半个小时后,陈某某告知刘某,已经将冰毒放置在袁宣路口与加油站之间的一个桥底下(冰毒用一个烟盒子装着),随后刘某按照陈某某所说的地点拿到了冰毒,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陈某某300元整。刘某拿到冰毒后,便回到家中和刘某华两人将冰毒吸食了。
2、2019年11月12日晚上18时许,刘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300元的冰毒(一小包冰毒),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陈某某,并且约定在都昌县都昌镇南山坝附近的一个桥边处进行交易。后刘某邀请了刘某华一同前往,刘某华便驾驶着一辆皮卡车带着刘某到了约定好的地方,刘某单独与陈某某进行交易,刘某与陈某某见面后要求再多买一包,陈某某便卖给了刘某两包冰毒(每包净重在0.1g到0.2g左右),刘某通过支付宝分二次将600元转给陈某某。刘某拿到冰毒后,便回到家中和刘某华两人将冰毒吸食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刘某华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梦华
附:
1.被告人羁押在都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