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辽宁省辽阳县**镇**村**,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适用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5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辽K****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辽阳市太子河区朝光跨线桥上时,与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贾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贾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辽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子河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案件来源、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情况说明;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死亡证明;
(4)贾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身份查询、家属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沙岭镇秀江村村委会介绍信;
(5)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
(6)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
(7)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1)辽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2)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婉聪
检察官助理:柏 聪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2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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