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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职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111992********,汉族,本科毕业系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焦作市山阳区****号楼**楼**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9月23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9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111994********,汉族,大专毕业,住焦作市解放区**苑**号楼**楼**户(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山阳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9月23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9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111991********,汉族,中专毕业,系个体工商户,住焦作市山阳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2月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9月23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9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91********,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焦作市解放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9月23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9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职某某、许某某、王某、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9日23时许,在焦作市山阳区摩登街魅力纯K一楼电梯口,酒后的被告人职某某和王某甲下电梯时,王某甲踩了准备上电梯的冯某某脚一下,冯某某要求道歉,职某某又故意踩了冯某某脚一下,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后职某某被打倒;冯某某和刘某某在魅力纯K门口拦出租车欲离开时,职某某拿灭火器出来砸冯某某,双方又互相殴打,职某某被冯某某和刘某某打伤,后职某某的朋友拉住两人不让走。来找职某某等人唱歌的被告人王某和此路过的被告人许某某,发现职某某和人打架,上前询问情况后,先后打了冯某某耳光。后双方各自报警,在现场等候,被出警民警带至公安机关。经焦作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后捍鼻鼓气试验阳性,有漏气现象,说明穿孔未能自行愈合,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报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职某某、许某某、王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职某某、许某某、王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职某某、许某某、王某、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职某某、许某某、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职某某、许某某、王某、王某甲在双方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职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都莎莎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职某某、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苑**号楼**楼**户;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路**号院**号楼**号;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解放区**街**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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