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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开检公刑诉〔2019〕158号 

被告单位唐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表人赵某甲。

诉讼代表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联系方式**。

被告人赵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案发时系唐山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唐山市**、被告人赵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4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赵某乙接手被告单位唐山市**后成为实际控制人并以该公司名义在开平区主要从事煤炭实体业务,为了让被告单位少缴纳增值税,被告人赵某乙于2017年2月间,通过与其有煤炭业务关系的煤贩子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和帮助,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合计约20万元开票税点、虚构资金转账记录的方式,让赞皇县**(另案处理)为被告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1张,价税合计2 382 790.75元,已认证抵扣增值税税款合计346 217.54元,所谋取不当利益均归被告单位所有。

被告人赵某乙于2019年5月31日自动到唐山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全部退还犯罪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乙到案情况等;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乙作为被告单位唐山市**实际控制人,以骗取增值税抵扣税款、为被告单位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经他人介绍和帮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税点、虚构资金转账记录的方式,让其他公司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不应抵扣的增值税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单位唐山市**及其直接负责人被告人赵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修宇

2019年1129

附:

1.被告人赵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卷宗二册,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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