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51983********,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经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临清市看守所。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4日,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代理人的意见,询问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1日下午,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北路**局家属院刘某某租房处,被告人谭某某趁刘某某洗澡时,盗窃刘某某手机支付宝花呗内的8010元钱。
2、2019年6月13日上午,在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鲁******轿车带刘某某去济南的路上,刘某某喝下有迷药的矿泉水后神志不清,谭某某明知刘某某喝迷药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刘某某指纹支付的方式将刘某某手机支付宝花呗和借呗的17768元钱转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被告人谭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6.视听资料:刘某某向谭某某要账录音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迷药使得被害人无法反抗,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法泽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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