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021963********,汉族,大专文化,九江市濂溪区财政局原工会主席、区国库支付中心原主任,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巷**号**单元**室,现住九江市濂溪区**宿舍**栋**单元**室。因涉嫌贪污,于2019年10月16日被九江市濂溪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系九江市**装潢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九江市濂溪区**花园小区**栋**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濂溪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2日至1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九江市庐山区(濂溪区)国库支付中心(以下简称国库支付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安排该中心出纳王某某多次通过虚列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印刷费、食品等支出,以虚开发票、虚增开支方式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共计525932.8元。具体如下:
1.2013年1月,被告人金某某为冲抵其个人从王某某处借支的国库支付中心备用金,安排王某某从浔阳区时尚数码产品经营部虚开综合布线发票予以报账,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46194元。
2.2013年6月,被告人金某某从九江市浔阳新华印刷厂虚开印刷费发票在国库支付中心报账,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29210元。
3.2013年9月,被告人金某某为冲抵其个人从王某某处借支的国库支付中心备用金,安排王某某从九江市思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电脑专用器材发票予以报账,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26900元。
4.2013年10月,被告人金某某为冲抵其个人从王某某处借支的国库支付中心备用金,安排王某某从新欣副食批发部虚开食品发票予以报账,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14150元。
5.2013年12月,被告人金某某为冲抵其个人从王某某处借支的国库支付中心备用金,安排王某某从浔阳区阳光数码产品经营部虚开电脑耗材发票予以报账,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24800元。
6.2014年6月,被告人金某某为冲抵其个人从王某某处借支的国库支付中心备用金,安排王某某从九江市庐山区十里中心小学锦文印刷厂虚开印刷费发票予以报账,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19500元。
7.2014年12月,被告人金某某从九江市三力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办公用品发票在国库支付中心报账,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35600元。
8.2014年12月、2015年4月,被告人金某某与九江琪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结算时,先后二次通过虚增开支的方式在国库支付中心报账,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共计35000元。
9.2015年1月,被告人金某某为冲抵其个人从王某某处借支的国库支付中心备用金,安排王某某从新欣副食批发部虚开食品发票予以报账,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8760元。
10.2015年1月,被告人金某某为冲抵其个人从王某某处借支的国库支付中心备用金,安排王某某从庐山区华金印刷厂虚开印刷费发票予以报账,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26590元。
11.2015年1月,被告人金某某从九江市日昇印刷厂虚开印刷品发票在国库支付中心报账,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46840元。
12.2015年4月,被告人金某某从九江旭亿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电脑耗材发票在国库支付中心报账,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23260元。
13.2015年9月,被告人金某某从九江泓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虚开耗材及配件发票在国库支付中心报账,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18649元。
14.2015年10月,被告人金某某为冲抵其个人从王某某处借支的国库支付中心备用金,安排王某某从九江世纪华联百货有限公司虚开食品发票予以报账,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16000元。
15.2015年12月,被告人金某某从九江名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宣传资料发票在国库支付中心报账,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33870元。
16.2016年3月,被告人金某某从九江科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开电脑耗材发票在国库支付中心报账,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13800元。
17.2016年6月,被告人金某某从九江诚沃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办公用品发票在国库支付中心报账,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17800元。
18.2016年6月,被告人金某某从九江鹏辉印刷厂虚开印刷费发票在国库支付中心报账,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27800元。
19.2016年6月,被告人金某某从九江名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资料汇编、工作证、门牌等发票在国库支付中心报账,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32051.8元。
20.2017年1月,被告人金某某从九江科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办公耗材发票在国库支付中心报账,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10360元。
21.2017年4月,被告人金某某从九江鹏辉印刷厂虚开印刷费发票在国库支付中心报账,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9400元。
22.2017年4月,被告人金某某从九江名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资料打印发票在国库支付中心报账,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3538元。
23.2017年4月,被告人金某某为冲抵其个人从王某某处借支的国库支付中心备用金,安排王某某从庐山区锦文装饰广告部虚开制度牌发票予以报账,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5860元。
二、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九江市庐山区国库支付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九江市庐山区国库支付中心公款760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向被告人金某某提出从国库支付中心挪用公款200万元用于其经营的九江市**装潢广告有限公司资金周转,金某某表示同意。2012年10月8日,金某某私自安排国库支付中心资金股股长张某某将国库支付中心公款200万元转至徐某某公司账户,该款于2012年12月29日归还。
2.2013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再次向被告人金某某提出从国库支付中心挪用公款60万元用于九江市**装潢广告有限公司资金周转,金某某表示同意。2013年1月28日,金某某以上述同样方式安排张某某将国库支付中心公款60万元转至徐某某公司账户,该款于2013年8月30日归还。
3.2014年8月5日,被告人金某某私自决定从国库支付中心挪用公款500万元借给个体老板万某某用于资金周转,该款于2014年8月14日归还,金某某获取利息3万余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金某某主动到九江市濂溪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并主动供述了在浔阳区时尚数码产品经营部、新欣副食批发部、浔阳区阳光数码产品经营部、九江市浔阳新华印刷厂、庐山区锦文装饰广告部、九江市三力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九江琪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江市日昇印刷厂、九江旭亿贸易有限公司、九江名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九江泓鼎电气工程有限、九江科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江诚沃商贸有限公司、九江鹏辉印刷厂以虚开、虚增发票手段套取国库支付中心资金共计436942.8元以及挪用公款76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九江市濂溪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9日,九江市濂溪区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被告人金某某人民币52593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职、分工文件、归案经过、证明材料、记账凭证、发票、九江银行进账单、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2.证人王某某、潘某某、张某某、余某某、吴某某、何某某等二十六人的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525932.8元,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76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泓莹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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