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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l罗某某、肖某某协助组织卖淫、容留卖淫罪案件)(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衡南县**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住邵东市**镇街道**组**号,无前科。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1月21日、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协助组织卖淫罪

2018年年初左右,犯罪嫌疑人唐某(化名“张某”,在逃,基本情况不详)在邵东市**酒店长期租用5、6楼房间及11楼房间作为卖淫场所,组织被告人罗某某、唐某(另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业务员招揽嫖客,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建立微信群“向钱看向厚赚”进行人员管理。被告人罗某某于2018年11月左右加入该卖淫团伙,负责发放招嫖卡片、接送嫖娼人员等事务,领取每月5000-8000元不等的工资。

2019年9月16日,邵阳市大祥区公安分局对**酒店进行突击检查,并抓获被告人罗某某。

容留卖淫罪

被告人肖某某2016年10月进入邵东市**酒店工作,2018年10月左右担任该酒店经理,负责管理酒店的日常工作。其明知犯罪嫌疑人唐某在该酒店从事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然长期为其提供特价客房,并为组织卖淫人员掩饰卖淫行为提供帮助。2019年9月16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尚某某、赵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唐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现场照片九张;4、微信截图;5、支付宝转账截图;6、开房记录;7、破案报告;8、被告人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发放招嫖卡片、接送嫖娼人员并领取高额工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作为酒店的管理者,为组织卖淫的人提供场所,并为掩饰卖淫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志刚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73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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