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9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使用孙某某等人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20余张并卖出,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汉国
闫爱芳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