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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l刘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住邢台县****尚城**号楼。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15日到南和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台前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9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使用孙某某等人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20余张并卖出,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汉国

闫爱芳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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