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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龚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2000********,汉族,初中,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区**小区**幢**室。2019年11月13日,龚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龚某某与*年级*班的学生诸某某恋爱未果,疑有人告状,遂怀恨在心,先后对*年级*班的五名男学生实施殴打。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5日左右,被告人龚某某在***中学后花园打了卞某某三个耳光;

2.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龚某某在***中学门口附近的巷子里打了许某某两个耳光;

3.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龚某某***中学后花园打了潘某丁四五个耳光并踹了潘某丁一脚;

4.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龚某某让方某某将受害人潘某丙喊到学校后花园,打了潘某丙6个耳光;

5.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龚某某在学校后花园打了姚某某4个耳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劣迹查询等书证;

2.被告人龚某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卞某某、许某某、潘某丁、潘某丙、姚某某五人陈述;

3.证人潘某甲、方某某、杨某某、吴某甲、骆某某、方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诸某某、舒某某、黄某某、潘某乙、周某某、付某某、艾某某、吴某乙、郑某某、李某某十八人证言;

4.现场辨认笔录、涉案手机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被告人龚某某手机提取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多次进入校园,随意殴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沈峻

  检察官助理 李靖靖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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