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0〕93号
1.被告人龚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校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逮捕。
2.被告人周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业务副校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街道**路**号**号**号,现住**县**新城**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逮捕。
3.被告人杨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组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街道**首府**栋**号,现住**县**街道**首府**栋**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逮捕。
4.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组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街道**庄**号附**号,现住**县**街道**庄**号附**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逮捕。
5.被告人饶某某(曾用名饶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街**号,现住**县**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6.被告人顾某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69********,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街道**村**寨**号附**号,现住**县**街道**村**寨**号附**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7.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街道**村**号,现住**县**源**单元**楼。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8.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街道**村**井**号**号,现住**县**街道**村**号**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9.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号**单元附**号,现住**县**镇**厂宿舍。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0.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87********,苗族,中专文化程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街道居委会**号,现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1.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86********,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村**组**号,居住地同址。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2.被告人陈甲乙(曾用名陈甲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93********,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村**组**号附**号,居住地同址。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3.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66********,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街道**路**号,居住地同址。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4.被告人罗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83********,汉族,高中辍学文化程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村**寨**号,现住**县**路**号附**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5.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68********,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街道**道**号**单元附**号,现住**县**路**花园**栋**单元**楼。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某、周某某等15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龚某某于2017年4月担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驾校)法人代表、校长职务,具体负责公司经营,2019年10月1日起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名义承包**县**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驾校)经营权。“****甲驾校”具有汽车驾驶证C1科目二考试资格。
2019年6月,被告人龚某某为了提高学校学员科目二考试合格率,组织安排该校副校长周某某、教练组长杨某某、朱某某、教练员饶某某、顾某某、高某某等人在学校组织驾驶证科目二考试时对作弊考生进行“喊话”考试作弊,通过副校长周某某、教练组长杨某某、朱某某等人统计作弊考生、收取作弊费用和发放教练分成。考试前,龚某某在学员考试名册上标识出作弊考生,考试时在待考区参与考试工作的教练员按照学员考试名册上的标识给作弊考生戴上隐形耳机和引导上考试车后,将考试车的车号通过对讲机告诉隐藏在附近的“喊话”教练员,“喊话”教练员通过目测观察考试车用对讲机“喊话”指挥考生操作。考试结束后,当日考试作弊合格的考生以现金的方式每人交600元给自己的教练转给周某某或者杨某某、朱某某等人后转交给龚某某,龚某某将其中的30%以现金方式返还给当日参与组织作弊的教练员平分。
2019年10月,被告人龚某某安排人员到校外一户朱姓人家二楼一房间内安装四台电脑和连接考场监控室的视频网线,从2019年11月起通过在室内观看考场实时视频对作弊考生进行“喊话”指挥,组织考试作弊人员增加了被告人马某某、邓某某、陈某甲、余某某、陈甲乙等教练员,分成两个小组进行“喊话”考试作弊。2020年3月以后又相继增加被告人罗某某、罗某乙、李某某等教练员。期间接受“****乙驾校”学员参与作弊考试,“****乙驾校”带队教练将考试作弊合格学员上交的钱款交给杨某某或朱某某转交给龚某某。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甲驾校科目二考场****甲驾校考生考试合格889人,****乙驾校考生考试合格605人,其中涉及作弊考生240余人,非法获利14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朱某某、饶某某、顾某某、马某某、邓某某、陈某甲在学校等待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高某某、余某某、陈甲乙、罗某某、罗某乙、李某某等人到独山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龚某某退赃14万元,饶某某、顾某某、马某某、邓某某、陈某甲退赃各1万元,高某某退赃0.8万元,陈甲乙0.7万元、罗某某退赃0.5万元、罗某乙退赃0.2万元、余某某退赃0.15万元、李某某退赃0.05万元,共计2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硬盘,录像机,对讲机,耳机,蓝牙接收器,电脑设备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营业执照,考试名单,考试记录,承包合同,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甲驾校刘某的证言,****乙驾校袁某某、宋某某等7名教练员关于作弊费用交给杨某某、朱某某的证言,****甲驾校考生19人、****乙驾校考生13人证实作弊考试合格的证言等。
4.被告人龚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朱某某、饶某某、顾某某、高某某、马某某、邓某某、陈某甲、余某某、陈甲乙、罗某某、罗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查封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甲驾校考试视频录像硬盘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周某某等15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和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朱某某、饶某某、顾某某、高某某、马某某、邓某某、陈某甲、余某某、陈甲乙、罗某某、罗某乙、李某某等人非法组织考生在汽车驾驶证C1科目二考试时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告人龚某某、周某某等15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某某是主犯,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等14人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莫时凯
检察官助理 韦忠威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龚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饶某某(电话137********)、顾某某(电话139********)、高某某(电话136********)、马某某(电话151********)、邓某某(电话139********)、陈某甲(电话177********)、余某某(电话152********)、陈甲乙(电话151********)、罗某某(电话187********)、罗某乙(电话184********)、李某某(电话135********)取保于家中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柒册、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扣押的物证、现金和光盘附《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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