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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龙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住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5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6时许,被告人龙某甲醉酒后驾驶贵J****警用小型普通客车在惠水县凯胜农贸市场(小地名:财产保险公司门口)行驶时被群众举报,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到110报警平台指令后,于当日7时25分在惠水县涟江派出所将龙某甲抓获。民警随即将龙某甲带至惠水县涟江医院抽取血样,并于2020年12月26日送至贵州名鉴司法中心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经鉴定,龙某甲的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路线图、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谢某某某某甲许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黔名鉴[2020]毒鉴字第31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龙某甲驾驶警用汽车视频、龙某甲抽血视频、龙某甲血样保存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龙某甲醉酒后驾驶警用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梅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惠水县**镇**村**组**号家中,电话:1778552****

2.检察卷一册、光碟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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